前軸心時代特指文武周公時代,與軸心時代一起構成了先秦時期兩座思想文化高峰。前軸心時代的史料相對此前此后的歷史時期而言,呈現出高質高量的特征,其中包括我們熟悉的眾多先秦傳世經典。同時,前軸心時代的圣君賢臣也是先秦諸子追述和贊頌的主要對象。
本文分析了中國古籍中權衡身體部位(如指、臂、頭)的隱喻。當前西方漢學界對這個議題的認識主要來自葛瑞漢對其修辭功能的分析,以及方麗特對某一類型的“權”的理解。他們的主要依據是《墨辯》里兩段殘缺的材料。本文關注的是《呂氏春秋》中涉及肢體輕重權衡的故事,這類故事總是被用來強調生命和健康的價值,有相對一致的論述結構,可···
陳伯陶1926年所作的《孝經說》,通過闡發“孟子本《孝經》以辟楊墨”,反擊了當時流行的墨學思潮,同時批評“毀家”和“非孝”論述破壞了中國的傳統人倫。陳伯陶認為,《孝經》并非限于仁孝事親的倫理范疇,而是維系道統之關鍵,因而想借《孝經》昌明圣賢人倫,從而應對他所認為的“人心日泯”的局勢。
《論語》“克己”是儒學重要命題,自孔子提出后,詮釋不斷,意見紛紜。朱熹對此十分重視,對“克己”作了理學化的詮釋,訓“克”為“勝”,釋“己”為“身之私欲”,從而將表示外在形軀的“身”與表達內在意念的“欲”有機結合起來,明確指出“身之私欲”包括氣稟之私、人我之私、耳目口鼻之欲等內涵。
本文便是這種比較研究的一種預流,旨在進行《論語》包咸注與鄭玄注的文本比較研究。通過細致的文本對比,筆者發現,何晏之所以取包咸注而未取鄭玄注,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包咸注更好,或是因為見解大致相同,而包咸注在先,但也有鄭玄注較勝而為何晏所不取者。
早期的“禮”包含天命神學的信仰以及由此衍生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價值理念和道德規范,也代表著前期華夏族群認同的文化秩序、政治設計等。禮的基本精神體現在封建秩序下的祭祀禮儀中。理解“禮”有多個維度,這些多維視角不僅關涉禮的起源與含義,而且指向禮的適用性和時代性等問題。
“刑中”即用刑施罰中正允當,是中正治國理念在司法等以法治理領域的投射。“刑中”與否如同一把標尺,既可以衡量“司法”能否,也能夠評價“法治”善否,它甚至是歷代得失的主要因由。
《中庸》認為,天人關系是天人合一與天人相分相伴而生的相為參合。人何以與天地相參?誠是天道本然,實踐此誠是人事之當然,誠貫通天地人,是“人與天地參”的形上依據。人以何與天地相參?一是通過好學力行的知行合一過程,完成人的德性與天地相參;二是通過各盡本分地處理社會政治與生態倫理等問題,完成現實人事與天地相參。
在先秦儒家看來,“明君子”即是當時代的真君子和“圣賢”,集博愛與自愛于一身,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是通過學而知之、困而學之成就自己的“仁且智”者,是通過“致曲”實現的“自明誠者”,是“明明德于天下者”。以“明君子”觀之,自愛與博愛相輔相成,統一在“止于至善”。
康有為將憲法演進置于《春秋》公羊學“大一統”理論框架中,依“元-天-君-民”關系而建構。他認為,天道由“元”的生發而確立,仁愛萬物而非一僵硬教條。人性兼有善惡兩面,須由以憲法為首要內容的善法良制不斷加以提升完善。此憲法制度之主體,以君民關系為核心內容。
有別于章太炎、孫中山,康有為力倡混合清朝疆域內所有種族,在中國固有的領土、人口和文化的基礎上,建立新的“國族”。這種“以國建族”而非“以族建國”的思想,源自《公羊》學的“夷夏之辨”。在該學說中,“攘夷”只是華夏文明捍衛自身的臨時手段,“遠近大小若一”則是其終極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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