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法制
——真正的法律需要回歸儒學
作者:柴奕晨
來源:作者賜稿
作者簡介
柴奕晨,二零零八年九月生人。祖籍于河南周口地。幼習詩書,十三歲入崇儒書院求學,至今三載有余
前言
“禮者禁于將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五千年的中國法治,是由“禮”與“法”相輔而成。從蒙昧到文明,從個人到組織形態,禮法都在不斷更新與完善。禮法不是死物,根據時之不同,必是需要階段性的變動與調整。本文將從儒學義理出發,對當下中國法制上存在的問題做一論述及提出應對之策。
一、法律的意義、性質與范疇
要說明法律之意義,需追根溯源,從法律形成之初說起。
古時圣王體貼天道,制定禮法。法的形成,其中自然是有天道義理的存在。在儒學義理的架構中,天道是最高層面的依據,而“天道生生”是這背后的價值根源。所以,禮法的制定也是為了“生生”而服務的。那法在現實中,就承擔著天道“賞善罰惡”這一方面的功用。這是“法”根本上的義理依據,是圣王制法的最初目的,是法律存在的合理性所在。
若說“禮”是共識的道德標準,那“法”即是強制的道德底線,為國家社會保證一個基本的穩定與秩序。法是對普羅大眾最基礎的要求,法律是一個社會的下限——故而不可單憑法治國,還需要“禮”的先行。《論語·為政》:“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僅僅是政令與法律的配合,不足以成一國之政,秦朝的覆滅,便是有力的證明。法本是圣王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環,但若是專任刑法,必流于“殘害至親,傷恩薄厚”的弊端。
在儒學作為王官學的背景下,“禮主法輔”才是常道。《漢書》:“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但并非說“不合禮”即“非法”,“禮”更多是個人道德自覺,能做到“行必合乎禮法”,是君子;“合法而不合禮”即眾人;不合法,即是盜跖之輩。故說,法律是一個社會的道德底線。
法律的本質是“賞善罰惡”,但是仍存在弊端,其善惡與否在于其背后的義理依據為何。若是在脫離了儒學統攝的法家手中,法是治民的利器,是讓民眾順服的權柄;而在圣王治下,法與禮相參并行,法就成為了保障公平正義、懲惡揚善的正義之劍。
二、古今法制對比
1、由《尚書·呂刑》《周禮·秋官》觀古之法制
我國最早的明確記載刑法之文是《尚書·呂刑》篇。其中記載了法制尚未成形之初,三苗之民受蚩尤之化,皆殘暴濫刑,殃及無辜,不得五刑之中用。堯帝“哀矜庶戮之不辜,保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遂命皋陶作士,“制百官于刑中,助成道化,以教民為敬德。”法律一開始的形成即是為教化所服務,先王體貼天道制定出中正的條例,最終呈現“五刑之屬三千”一個完備的法律雛形。
到了《周禮·秋官》,篇幅就更多而更詳,也是基于《尚書·呂刑》的完善;同時,法律體系下的官員也日益增多,《周禮·秋官司寇》篇載錄的就有六十六個官名。起到統攝作用的如“大司寇”,是一國最高法官,“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孔子就曾任過魯國大司寇。在大司寇下,還有小司寇、士師、鄉士等等,各有其職分。
制度只是一個外在的體現,我們仍要透過制度看制度架構之上的義理。古時的法律雖然“五刑之屬三千”,五刑“墨、劓、剕、宮、大辟”,用現在的目光來看好像頗為殘酷,是對人權的侵犯,其實不然。法制永遠是為“禮”服務的,是先王治下的一個方面。但是法的弊端即在于,像韓非、商鞅這樣的人出現,在他們手下,法律完全成為了君權擴張的手段與工具。不在天道義理統攝下的“法”,最終淪為了“法家”,或者說只是成為了“刑家”。無論他們所主張的“以刑去刑”聽起來多么有理有據,本質只是重刑主義,與儒學的“天道生生”之理完全背道而馳。法律再完備,若是在治世下,也只是起到威懾的作用;孔子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才是儒家的終極理想。刑法是達到治世的手段,是在亂世下對社會穩定的保障;無訟,是用刑法要達到的目的。而殘虐無知之徒,不懂這背后的義理,妄以為只依靠刑法就可治國,濫用刑法,必以殘暴自取滅亡。
2.當代中國的法制設計淺述
當代的法律系統殊別于古時,此處不能詳盡論述,稍敘述之。
當代中國法律有不少借鑒西方制度之處。西方制度是可取的,如司法透明、憲法至上等等,制度的架構上亦有其合理性。但同時,我們也吸收了西方的弊病與不足。西方本是“法治社會”,他們不存在“禮”這一個層面,“法”是他們治理社會國家的唯一途徑和依據。西方的法律是“人權至上”,其講究人道主義,其思想中將人權視為植根于人性中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權保障是西方司法的核心內容之一。這點本無可厚非,“人權”自然是需要得到保障與尊重的,哪怕是死刑犯也有其基本人權。但若是走向偏激,則易卷入自由主義的思想潮流中,用“人權”推卸了責任。中國歷來是講家庭敘事的,而不是個人敘事。譬如就以2023年的山西大同訂婚案為例。法官完全是本于當今法律所作出的判決,好像沒有問題,人權得到了保障,但是否真的讓民心信服?從此以后兩性結婚前都心懷芥蒂,當代本就嚴重的性別對立更是裂出一大道鴻溝。這些判決的不公正,或是法官的個人道德問題,或是其他更深層的原因,可導致的流毒后果之巨大,民風澆薄,人心安全感缺失,人日趨于禽獸之行,豈是個人之身能擔當得起?
就當代而言,法律不可謂不完善,較之古代也更為詳盡。但是我們并未看到一個比古時更公正、民生更安定的社會。反而大家人與人之間猜忌連連,“夜不閉戶”成為停留在書本中的美好設想。雖然,無論什么時代的制度都有其問題存在,時間久了亦會出現疲敝之況,不存在盡善盡美的制度,不存在能永久保證不出現問題的制度。正是如此,才需要及時的調整與糾偏。
3.當代法律之問題與影響
法律所帶來的影響,有時不只是對一個人、一群人的公正與否,而甚者影響的是全國的民風。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只因為法官王皓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掀起軒然大波,從此,“尊老”變成了一個代價沉重的負擔,不再成為人們做好事的義務,而是成為考量人心的道德博弈。這與儒家“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的目的背道而馳,文明的倒退是不可能一日挽回的。“人跌倒了還可以再扶起來,人心跌倒了就扶不起來了。”法律的效用是絕對性的,不可逆轉的。如計劃生育一開始作為政策提出,1982年寫入了憲法,執行力直線提升,以致在歷史上留下了非常慘痛的一段歲月。當時的傷口至今還影響著我們,隱隱作痛;當時斷送的生命和傷害的人心,至今無法再找回來;當代的生育率下降,其原因更是與計劃生育有著不可脫的干系。一部法律影響的何止是當下的民風時勢,甚至是一代、兩代、三代人的思想觀念啊!執政者若是不站在天道與歷史的角度來看待問題,自然就無法料到這樣的情況。故而我們不能忽視法律背后的力量價值。為善,可以澤及天下民生;為惡,又會殃戮數代人的命運。
除卻判決上的問題,法律本身的漏洞若是不及時填補,又會有投機取巧之徒鉆空子。在漢時,一名術士算到天下將要大赦,就指使自己的兒子去殺人。“大赦”本是一體現君主德澤的制度設計,一念惻隱,卻被不法之徒加以利用。再如,當今的一些令人發指的案件:“湖南省祁東縣三名十二三歲學生搶劫殺害女老師”“重慶精神病捅陌生女子致死”,都讓人觸目驚心;而兇手們卻因身份或年齡,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能得到合理的懲罰。那在制定法律時,是否既要本于天道的義理,又不能完全不考慮人情的方面,又要體現法律的威嚴與公正,而求得一個中庸。故制定禮法之事,非儒者、圣王不得其中正。
三、以圣王之道參贊正當代法制
1.欲治世,先定禮
當代最大的問題,是禮制的缺失。“禮”與“法”是不可分開來論的;禮施于前,法禁于后。古人從不把“法”作為治國的唯一憑依。《論語·堯曰》云:“不教而殺謂之虐。”《孔子家語·始誅第二》云:“必教而后刑也。既陳道德,必先服之;而猶不可,尚賢以勸之;又不可,即廢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憚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在“倉廩實,衣食足”的前提下,禮樂教化先行于世;民風民俗漸漸轉良的過程中,法制再起一懲惡揚善之用,以輔禮制。可見用法有兩個前提:其一、民生穩定。若是在生存都保障不了的情況下,法律還有何威懾力?“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其二、教化已行。未經教化的民眾,不知是非,若是再迫以繁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在高位者先要有教化,才可動用刑罰。法是最后的步驟,是一個社會的底線。
綜上所述,解決當今法制問題,不能直接從法制上著手,而應先看這兩個當務之急:民生是否得到一基本保障?禮樂教化是否在逐步施行?這個禮樂教化的功能不是當今體制教育所能承擔的,更不是普法教育之類無關緊要的皮毛。要讓儒學的禮樂部分恢復其作用,重訂禮制,婚喪嫁娶、養生送死的禮制要重新拾起,《論語·學而》云:“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個中具體之事,篇幅所限,不再展開論述。只需知道:法制的歸正,禮制的復興是第一步。
2.制度與個人
若是要從根本處解決問題,要從制度背后的義理依據開始改變。制度的背后是學術,我們必須要回歸以儒學義理為基礎的制度建設,有一個合情合理的完整制度,才能正確地保障一個合情合理的社會,才能引領民眾積極向善。而在未能改變、參與制度設計的情況下,我們這些私塾學子,可以積極地參與進政法領域,以個人之力做出力所能及最大的影響。古時整體的一套教育制度架構下,培養的人才都是學習六經四書,先王之道,價值明確。而當代,首先,儒學已經失去了王官學的地位;其次,當代的教育僅是知識的輸出,價值信仰層面虛無且混淆,一個未學習過五經的人也無怪乎會說出“不是你撞倒的,為什么要扶”這種話了。故而在當今,學習過經典、真正把握儒學價值的人才顯得彌足珍貴。個人之力雖微薄,若是在正確的領域能盡其用,也可有足夠的影響力。
就政法領域而言,在案件的判決中,法官(士師)個人的力量和道德顯得至關重要。在古時,鄉縣的案件由縣令著手,《幼學瓊林·訟獄》:“花落訟庭閑,草生囹圄靜,歌何易治民之簡;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頌盧奐折獄之清。”或是孔子為魯大司寇時,“鬻牛馬者不儲價,賣羊豚者不加飾。男女行者別其涂,道不拾遺,男尚忠信,女尚貞順。”這就是“在朝美政,在鄉美俗”的一個體現,可知“選賢舉能”的重要與迫切。哪怕在當代也是如此。一名有經學義理的法官,自然比常人更能把握每個案件的背后邏輯,知道該怎樣正確地、恰當地判決。除了法院內部就職,律師這一行業前景也蔚為可觀,一名公正的律師,可以對案件有正面的影響。現在很多前輩已在為此做出努力;如儒律彭毅先生提出的“儒律學宮”的設想,儒士社的多位老師同道也在儒律事業多有著力。在這樣的推動下,“儒律”的隊伍也會日益擴大,法律這一行業也可被星星之火形成的燎原之勢不斷改善。
四、具體制度的可歸正之處
1.情為法本
法律本身就是為人與人之間能更和諧的相處服務,若是讓法破壞了情,反而是失了法律的初衷。近代的法律有不少借鑒西方之處,西方本是五倫觀念淡薄、靠“契約”維持的社會,自然在法律設計中不會有人情的考量。而中國,回觀古時,歷來是重“情”的。孔子所言“父子相隱”之理,正是在此;孟子所言“舜竊負而逃”,其理也在此。故天性之親是應該納入法律的范圍來考量的,因為天性之“情”,在法之上。在孔子為魯司寇時,“有父子訟者,夫子同狴犴執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夫子赦之焉。”在清朝時也有兄弟爭訟的案例,知府也僅是調解而已,不做嚴明的處理。因為在家門之內,“父子之間不責善”,若是錙銖必較,連天性之親也要用利益來衡量,那還怎么稱得上是“溫情社會”?儒學中所一直強調的“人與人之間相厚”將不復存在,儒學中最基礎的價值將被傾覆。若是依西方個人敘事、錙銖必較之理,舜是否也要將瞽瞍告上法庭?顯然是不合理的。在制訂制度、具體的案件判決中,我們不能不考慮這個層面的因素。
2.上行下效君主之用
《說文解字》解釋“教”:“上所施下所效也。”無論在什么時代,上位者的影響都是絕對的。季康子曾問孔子:“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的回答是:“子欲善,而民善矣。”也就是“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可知領導者、君主要有正確的導向引領,與禮法相侔,禮法才能起到最大作用。《荀子·君道》:“上好權謀,則臣下百吏誕詐之人乘是而后欺;上好曲私,則臣下百吏乘是而后偏……”君主若是將自己置于禮法之外,則危險非常,嚴重者將會導致國家傾覆。所以,想要禮法能在國中順利推行,君主、及在高位的官員,不可不以身作則,身先士卒。
3.“大”復仇說
最后,根據《春秋》中的“大復仇”精神,在一價值混亂、禮法失序,法律不能保證公正時,個人可以為自己伸張正義。《春秋》引伍子胥報父仇一事說明之。這是迫不得已的“權道”,反常合經。譬如2018年的張扣扣事件。母親被無辜殺害,而兇手卻因權勢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在2018年后他為母報仇,將當年的兇手也盡數殺害。最后他主動自首,被判死刑。這是一個合理的結果,“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只要無愧于心與天地即可。當然,就現代社會來說,從國家治安穩定的角度出發,是不提倡這種做法的;只是,若是法律無法為個人維護公平公正,我們可以自己去爭取。在這個常道不明的社會,我們也需要這種大“復仇”的精神。
結語:
在當今這個時代,法律條款是全面的、較為完備的。且科技的發達給案件的破解帶來了極大的便利。而對比古時,我們發現犯罪率只增不減,民眾的不安全感與日俱增。法律的設計還有何意義?所以,我們可以下一定論:只有合乎儒學的禮法制度才能真正地安定民眾。在當今,尚未有“禮教”這一層面的建設,法律也未能回歸儒學的義理依據,法制回歸儒學顯得頗為漫長;但復興儒學本是一件任重道遠的事,法律是這整個章程中的重要一環。那我們更是要履著前人的腳步,“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儒者的心中,期冀的是一個不生病的、健康的社會。我們更希望有能一日不再動用刑法,孔子意欲“無訟”的大同社會,我們正為這一目標努力著。
責任編輯:近復